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查 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查 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查 阅)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三条(查 阅)
(五)水利部授权文件
1.《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查 阅)
2.《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查 阅)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五)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防洪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一)受理窗口接收: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1110室。
(二)邮寄接收: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1110室,邮编510611,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许可送达(流程图见附件3)。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020-85116133
承办部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处
电 话:020-87117449
承办部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处
电 话:020-87117904
传 真:020-38490438
邮 箱:zwbgs@pearlwate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纪委
电 话:020-87117772
邮箱投诉:zwzsjgjw@pearlwater.gov.cn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1110室。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受理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20-85116133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珠江水利网:http://www.pearlwater.gov.cn/
附件:
1.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范围 相关文件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 相关文件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
珠江水利网(http://www.pearlwater.gov.cn/)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珠江流域受理窗口索取。
3.行政许可流程图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