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查 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查 阅)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批准。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10公里之内的河段和省际边界河段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及河道(含航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建设规模、任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存在不利影响。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或消除影响的措施不合理、不可行。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一)受理窗口接收: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1406室。
(二)邮寄接收: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1406室,邮编510611,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附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许可送达(流程图见附件2)。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珠江委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电 话:020-85116024 020-85116252
承办部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处
电 话:020-87117449
传 真:020-38490438
邮 箱:zwbgs@pearlwate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纪委
电 话:020-87117772
邮箱投诉:zwzsjgjw@pearlwater.gov.cn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1406室。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受理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20-85116024 020-85116252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珠江水利网:http://www.pearlwater.gov.cn/
附件:
1.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表 相关文件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
珠江水利网(http://www.pearlwater.gov.cn/)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受理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相关文件